济南轨交4号线一期工程(历下段)房屋征收补偿(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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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产权人选择土地收购的,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后10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3日内转交市土地收储机构。市土地收储机构同意收购的,进入收购程序;不同意收购或者同意收购决定作出之日起45日内不能签订收购合同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执行。
项目实施单位: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五、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
被征收的住宅房屋,补偿价值按照其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结构、层次、朝向和装饰装修情况等因素评估确定。
(一)搬迁奖励
(三)征收非住宅房屋
(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原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或使用权纠纷的,在签约期限内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应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产权调换的房屋暂时安置现使用人。
本方案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文章来源:《工程勘察》 网址: http://www.gckczz.cn/zonghexinwen/2022/0603/8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