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轨交4号线一期工程(历下段)房屋征收补偿(2)
(四)征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未达成协议且不符合产权调换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予以货币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就货币补偿分配方案达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达成的协议予以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暂时按照原有的规定处理。
为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总体要求,历下区人民政府拟实施轨道交通4号线一期工程(历下段)项目,对该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248号,以下简称《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济政办发〔2021〕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补偿方案。
非住宅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项目规划;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异地产权调换。如被征收人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被征收人应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与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价款。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货币补偿价格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金。
(一)房屋征收范围
在附件1、附件2中未列明的设备设施迁移费和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征收部门按评估结果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后,设备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四)补助标准
下一步,历下区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后续征迁工作。在公示期内(30日),区住建局将联合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文化东路街道、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政策解释工作,认真听取研究被征收人意见建议,并依据相关政策,优化完善征收补偿方案,为后续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一)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一)征收住宅房屋
(一)搬迁费
2.选择产权调换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涉及被征收房屋5户,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1户,房屋建筑面积约300平方米;非住宅4户,房屋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附属物建筑面积约700平方米。具体门牌号:历下区健康路11号、历下区山大路264号(以上房屋所有权证地址与现状地址一致)、经十路号和经十路号(原房屋所有权证地址为历下区经十路1号)。以上门牌包括副号、旁门及附属建筑物。最终的房屋征收范围以征收决定公告载明的房屋征收范围为准。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签约和搬迁时间的不同,最高可给予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货币补偿奖励。
(三)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要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设施、煤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以保证公共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安全事故发生。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七、奖励及补助标准
因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为待建或在建房屋,被征收人需二次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上述标准支付二次搬迁费。
二、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及征收预评估机构
2.在规定的签约期内超出50日但不超出60日(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8%的货币补偿奖励。
非住宅房屋的设备设施,被征收人能够迁移使用的应当迁移,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迁移费;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中央空调、监控系统、变配电系统等设备设施或迁移后价值明显受损的,房屋征收部门可向被征收人支付设备设施搬迁损失补偿费。
3. 征收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验空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少不低于3万元,最多不超过300万元;逾期不予奖励。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价格,参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征收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时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政府收益部分)。
(三)非住宅货币补偿奖励
文章来源:《工程勘察》 网址: http://www.gckczz.cn/zonghexinwen/2022/0603/870.html